根據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對整個區域(如一個市、一個縣)的整體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評估,評估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信息、火災防范工作、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情況、滅火救援能力等,研究整個區域的消防規律及特點,查找問題和不足,提出解決建議,給出評估分數和評估等級。
(一)政策背景
為加強社會面火災風險防控能力,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近年來,國務院、公安部及各地消防部門多次下發文件,要求通過一系列專項工作查找火災隱患、提升社會消防安全水平。
1、2011年12月,國務院以國發〔2011〕46號印發《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每半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采取針對性措施解決突出問題。
2、2012年底,公安部消防局制定了《建立消防安全形勢分析評估制度的指導意見》(公消〔2012〕341號),指出:省、市、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每年開展一次綜合性消防安全形勢分析評估工作,并于當年12月底前完成。上半年,可以開展消防安全形勢分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分析評估。
3、2012年,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2〕28號),規定: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依法從嚴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每半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采取針對性措施解決突出問題。201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6〕4號)要求: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每半年對所轄區域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估。
4、2017年9月15日,由我公司與湖南省公安消防總隊主編的地方標準《消防安全形勢分析評估技術指南》發布,并于2017年11月15日實施。該標準將為湖南省的消防安全形勢分析評估工作,提供科學的參考依據。
5、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發布《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第八條第(五)款,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二)相關工作背景
1、由財政部出臺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省政府出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文件中將“公共安全”納入了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6年3月24日修訂征求意見對照稿),明確指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消防安全監測、消防安全評估、公眾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
2、2013年~2017年,我公司相繼協助長沙市、株洲市、婁底市、益陽市、衡陽市等市州消防部門,開展了消防安全形勢分析評估工作、城市消防安全風險調研評估工作,具備完善的消防安全形勢調研分析評估項目所需的技術、人才、設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