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轉載 發布日期2022-07-25 11:20:50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中的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積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以下簡稱“大型商業綜合體”),其他商業綜合體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進的消防技術手段,確保建筑具備可靠的消防安全條件。
第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實際使用功能應當與設計功能一致。經過特殊消防設計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將特殊消防設計規定的相關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內容進行巡查、檢查并存檔備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是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單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務,并應當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具體服務內容。
第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以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在其使用、經營和管理范圍內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設立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級細化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和崗位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各單位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大型商業綜合體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的,應當明確一個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共同委托一個委托管理單位作為統一管理單位,并明確統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施統一管理,同時協調、指導各單位共同做好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制定和批準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2. 統籌安排本單位經營、維修、改建、擴建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 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 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和器材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5. 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6. 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7. 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工程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5. 組織實施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6.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
7. 組織本單位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擬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和初起火災撲救;
9.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10. 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的經營、服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確保自身的經營活動不更改或占用經營場所的平面布置、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線,不妨礙疏散設施及其他消防設施的使用;
2. 主動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熟悉本工作場所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參加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3. 清楚了解本單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和自救;
4. 每日到崗后及下班前應當檢查本崗位工作設施、設備、場地、電源插座、電氣設備的使用狀態等,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并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5. 監督顧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煙、使用大功率電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保安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1. 按照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2. 發現火災及時報火警并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協助開展滅火救援;
3.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章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建筑消防設施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維修、更換,不得擅自斷電停運或長期帶故障運行;因維修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告。維修完成后,應當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第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檔案管理制度,記錄配置類型、數量、設置部位、檢查及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故障報告、修理和消除等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室內消火栓、機械排煙口、防火卷簾、常閉式防火門等建筑消防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當張貼使用方法標識。
第十九條 建筑消防給水設施的管道閥門均應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具有開/關的狀態標識;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消防水池、氣壓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儲水設施的水量或水位應當符合設計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控制開關應當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第二十條 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設施應當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簾、防火門應可正常關閉,且下方及兩側各0.5米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室內消火栓箱不得上鎖,箱內設備應當齊全、完好,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
第二十一條 商品、展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穿越每層樓板處采取可靠措施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采用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禁止被占用或堆放雜物。
第四章 安全疏散與避難逃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
2. 常用疏散通道、貨物運送通道、安全出口處的疏散門采用常開式防火門時,應當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3. 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門上應當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閉門器、順序器應當完好有效;
4. 商業營業廳、觀眾廳、禮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門口內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臺階;
5. 疏散門、疏散通道及其盡端墻面上不得有鏡面反光類材料遮擋、誤導人員視線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行動的裝飾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懸掛可能遮擋人員視線的物體及其他可燃物,疏散通道側墻和頂部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凸出裝飾物。
第二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應當保持完好、有效,各類場所疏散照明照度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2. 營業廳、展覽廳等面積較大場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當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均能看見、了解所處樓層;
3. 疏散樓梯通至屋面時,應當在每層樓梯間內設有“可通至屋面”的明顯標識,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4.建筑內應當采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得采用可變換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安全疏散和避難逃生管理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樓層的窗口、陽臺等部位不得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不得安裝柵欄,人員導流分隔區應當有在火災時自動開啟的門或可易于打開的欄桿;
3. 各樓層疏散樓梯入口處、電影院售票廳、賓館客房的明顯位置應當設置本層的樓層顯示、安全疏散指示圖,電影院放映廳和展廳門口應當設置廳平面疏散指示圖,疏散指示圖上應當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4. 除休息座椅外,有頂棚的步行街上、中庭內、自動扶梯下方嚴禁設置店鋪、攤位、游樂設施,嚴禁堆放可燃物;
5. 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活動時,應當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當對人數進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6. 主要出入口、人員易聚集的部位應當安裝客流監控設備,除公共娛樂場所、營業廳和展覽廳外,各使用場所應當設置允許容納使用人數的標識;
7. 建筑內各經營主體營業時間不一致時,應當采取確保各場所人員安全疏散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門或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火災時能從內部直接向外推開,并應當在門上設置“緊急出口”標識和使用提示??筛鶕嶋H需要選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設置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其報警延遲時間不應超過15秒;
2. 設置能遠程控制和現場手動開啟的電磁門鎖裝置,且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
3. 設置推閂式外開門。
第二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營業廳內的柜臺和貨架應當合理布置,疏散通道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營業廳內主要疏散通道應當直通安全出口;
2. 柜臺和貨架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的設計疏散寬度或阻擋疏散路線;
3. 疏散通道的地面上應當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
4. 營業廳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得超過37.5米,且行走距離不得超過45米;
5. 營業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得穿越倉儲、辦公等功能用房。
第二十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各防火分區或樓層應當設置疏散引導箱,配備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瓶裝水、毛巾、哨子、發光指揮棒、疏散用手電筒等疏散引導用品,明確各防火分區或樓層區域的疏散引導員。
第五章 滅火和應急救援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四周不得違章搭建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禁止在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停車泊位、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禁止在消防車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樹木等障礙物。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妨礙人員逃生、排煙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破壞建筑立面防火構造。
建筑外墻上的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擋,室內外的相應位置應當有明顯標識。
第三十一條 室外消火栓不得被埋壓、圈占,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兩側沿道路方向各3米范圍內不得有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或停放機動車輛。
第三十二條 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車取水口、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
第六章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第三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建立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設置明顯的提示標識,落實特殊防范和重點管控措施,納入防火巡查檢查重點對象。
第三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餐飲場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樓層或同一樓層的集中區域;
2.餐飲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及甲、乙類液體燃料;
3. 餐飲場所使用天然氣作燃料時,應當采用管道供氣。設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數大于75座的餐飲場所不得使用燃氣;
4. 不得在餐飲場所的用餐區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開放式食品加工區應當采用電加熱設施;
5. 廚房區域應當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6. 廚房內應當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能夠聯動切斷燃氣輸送管道的自動滅火裝置,并能夠將報警信號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7. 爐灶、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當采取隔熱或散熱等防火措施;
8. 廚房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廚房的油煙管道應當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 餐飲場所營業結束時,應當關閉燃氣設備的供氣閥門。
第三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其他重點部位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兒童活動場所,包括兒童培訓機構和設有兒童活動功能的餐飲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內或建筑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
2. 電影院在電影放映前,應當播放消防宣傳片,告知觀眾防火注意事項、火災逃生知識和路線;
3. 賓館的客房內應當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客房內應當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客房內的窗簾和地毯應當采用阻燃制品;
4. 倉儲場所不得采用金屬夾芯板搭建,內部不得設置員工宿舍,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核對物品種類和性質,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并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對頂距、燈距、墻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
5. 展廳內布展時用于搭建和裝修展臺的材料均應采用不燃和難燃材料,確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應當進行阻燃處理;
6. 汽車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增加停車數,汽車坡道上不得停車,汽車出入口設置的電動起降桿,應當具有斷電自動開啟功能;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設置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的相關規定;
7. 配電室內建筑消防設施設備的配電柜、配電箱應當有區別于其他配電裝置的明顯標識,配電室工作人員應當能正確區分消防配電和其他民用配電線路,確?;馂那闆r下消防配電線路正常供電;
8. 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制冷機房、空調機房、油浸變壓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壞,其內部設置的防爆型燈具、火災報警裝置、事故排風機、通風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等應當保持完好有效;
9. 燃油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內設置的儲油間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立方米;燃氣鍋爐房應當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并能夠聯動控制鍋爐房燃燒器上的燃氣速斷閥、供氣管道的緊急切斷閥和通風換氣裝置;
10. 柴油發電機房內的柴油發電機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每月至少啟動試驗一次,確保應急情況下正常使用。
第七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嚴禁生產、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攜帶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建筑內。
第三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部使用的宣傳條幅、廣告牌等臨時性裝飾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制作。
第三十八條 設有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醒目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墻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對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在進行外保溫系統施工時,應當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該建筑的有效措施。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內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墻周圍堆放可燃物。對于使用難燃外墻保溫材料且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禁止在其外墻動火用電。
第三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充電場所應當優先獨立設置在室外,與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室內時,應當滿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應加強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專人值守、加裝自動斷電、視頻監控等措施。
第八章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四十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期間,對接收到的火災報警信號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如果確認發生火災,應當立即檢查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是否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應當隨時檢查消防控制室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對不能及時排除的故障應當及時向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以下知識和技能:
1. 建筑基本情況(包括建筑類別、建筑層數、建筑面積、建筑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布、建筑內單位數量);
2. 消防設施設置情況(包括設施種類、分布位置、消防水泵房和柴油發電機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設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裝位置等);
3. 消防控制室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應急廣播、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操作規程);
4. 火警、故障應急處置程序和要求;
5.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填寫要求。
第四十二條 禁止對消防控制室報警控制設備的喇叭、蜂鳴器等聲光報警器件進行遮蔽、堵塞、斷線、旁路等操作,確保警示器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禁止將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電話、消防應急廣播、消防記錄打印機等設備挪作他用。消防圖形顯示裝置中專用于報警顯示的計算機,嚴禁安裝其他無關軟件。
第四十三條 消防控制室應當存放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同時存放一套符合本規則第十五章規定的完整消防檔案。
第四十四條 消防控制室內應當配備有關消防設備用房、通往屋頂和地下室等消防設施的通道門鎖鑰匙,防火卷簾按鈕鑰匙,消防電源、控制箱(柜)、開關專用鑰匙,并分類標志懸掛;置備手提插孔消防電話、安全工作帽、手持擴音器、充電手電筒、對講機等消防專用工具、器材。
消防控制室內不得存放與消防控制室值班無關的物品,應當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消防控制室與商戶之間應當建立雙向的信息聯絡溝通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及時響應。設有多個消防控制室的商業綜合體,各消防控制室之間應當建立可靠、快捷的信息傳達聯絡機制。
第九章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及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執行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
電工應當熟練掌握確保消防電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斷非消防電源的技能。
第四十八條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
2. 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業現場醒目位置張貼公示;
3. 動火作業現場應當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作業后應當到現場復查,確保無遺留火種;
4. 需要動火作業的區域,應當采用不燃材料與使用、營業區域進行分隔;
5. 建筑內嚴禁吸煙、燒香、使用明火照明,演出、放映場所不得使用明火進行表演或燃放焰火。
第四十九條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和安全標準的要求;
2. 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當由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按國家現行標準要求和操作規程進行;
3. 電熱汀取暖器、暖風機、對流式電暖氣、電熱膜取暖器等電氣取暖設備的配電回路應當設置與電氣取暖設備匹配的短路、過載保護裝置;
4. 電源插座、照明開關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上;
5. 靠近可燃物的電器,應當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
6. 各種燈具距離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米;
7. 應當定期檢查、檢測電氣線路、設備,嚴禁超負荷運行;
8. 電氣線路故障,應當及時停用檢查維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使用;
9. 每日營業結束時,應當切斷營業場所內的非必要電源。
第十章 裝修施工管理
第五十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內裝修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監督責任。
第五十一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內部裝修施工不得擅自改變防火分隔和消防設施,不得降低建筑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得減少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
第五十二條 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前,應當依法取得相關施工許可,預先向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人辦理相關審批施工手續,并落實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1. 建立施工現場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 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3. 施工人員應當接受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定滅火應急疏散演練預案并開展演練;
4. 在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標明配置情況,施工部位與其他部位之間應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證施工部位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施工過程中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類火災隱患;
5.局部施工部位確需暫?;蛘咂帘问褂镁植肯涝O施的,不得影響整體消防設施的使用,同時采取人員監護或視頻監控等防護措施加強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監控室內應當能夠顯示視頻監控畫面。
第十一章 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第五十三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部位、內容和頻次。
第五十四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經費來源、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消防聯合檢查,每月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半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建筑消防設施聯動檢查。
第五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巡查部位和內容,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中旅館、商店、餐飲店、公共娛樂場所、兒童活動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并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應當采用電子巡更設備。
第五十七條 防火巡查和檢查應當如實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及時糾正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逐級報告,整改后應當進行復查,巡查檢查人員、復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八條 發現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報告大型商業綜合體的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十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火災隱患進行確認。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條 對重大火災隱患和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按程序向消防救援機構提出復查或銷案申請。
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自行對存在隱患的部位實施停業或停止使用。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六十一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通過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懸掛電子屏、張貼消防宣傳掛圖,以及舉辦各類消防宣傳活動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常識,重點提示該場所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設置醒目的圖文提示標識。
第六十二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建筑整體情況,單位人員組織架構、滅火和應急疏散指揮架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
第六十三條 從業員工應當進行上崗前消防培訓,在職期間應當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訓。從業員工的消防培訓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 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2.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
3. 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 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六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員、志愿消防隊員、保安人員應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建筑基本情況,建筑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滅火和應急救援設施設置位置及基本常識;
2.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災應急處置預案分工;
3. 發現、排除火災隱患的技能,防火巡査、檢査要點,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場所的防護要求;
4. 滅火救援、疏散引導和簡單醫療救護技能;
5. 防火巡查、檢查記錄表填寫要求。
第六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提示公眾對該場所存在的下列違法行為有投訴、舉報的義務:
1. 營業期間鎖閉疏散門;
2. 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
3. 營業期間違規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或施工;
4. 營業期間違規進行建筑外墻保溫工程施工;
5. 疏散指示標志錯誤或不清晰;
6. 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三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第六十六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承租承包單位、委托經營單位等使用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與大型商業綜合體整體應急預案相協調。
總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根據需要邀請專家團隊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評估、論證。
第六十七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 單位或建筑的基本情況、重點部位及火災危險分析;
2. 明確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等任務的負責人;
3. 火警處置程序;
4.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5.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6. 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 滅火應急救援的準備。
第六十八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消防演練。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應當作為消防演練的重點,與周邊的其他大型場所或建筑,宜組織協同演練。
演練前,應當事先公告演練的內容、時間并通知場所內的從業員工和顧客積極參與;演練時,應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志牌,并采取必要的管控與安全措施;演練結束后,應當將消防設施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并進行總結講評。
消防演練中應當落實對于模擬火源及煙氣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害。
第六十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通過消防演練達到以下目的:
1. 檢驗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各職能組和有關人員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職責的熟悉程度;
2. 檢驗人員安全疏散、初起火災撲救、消防設施使用等情況;
3. 檢驗本單位在緊急情況下的組織、指揮、通訊、救護等方面的能力;
4. 檢驗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七十條 消防演練方案宜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接受相應的業務指導??偨ㄖ娣e大于10萬平方米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每年與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聯合開展消防演練。
第十四章 專兼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
第七十一條 建筑面積大于50萬平方米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設置單位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要求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未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組建志愿消防隊,并以“3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依托志愿消防隊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每班(組)滅火處置人員不應少于6人,且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兼任。
第七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應當制定并落實崗位培訓、隊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聯動、考核評價等管理制度,確保值守人員24小時在崗在位,做好應急出動準備。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應當組織開展日常業務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訓練內容包括體能訓練、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器材的使用等。微型消防站隊員每月技能訓練不少于半天,每年輪訓不少于4天,崗位練兵累計不少于7天。
第七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的隊員應當熟悉建筑基本情況、建筑消防設施設置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熟練掌握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裝備的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實器材裝備維護保養,參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接到火警信息后,隊員應當按照“3分鐘到場”要求趕赴現場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同時負責聯絡當地消防救援隊,通報火災和處置情況,做好到場接應,并協助開展滅火救援。
第七十五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場所火災危險性特點,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通信、個人防護等消防(車輛)器材裝備,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器材裝備,合理設置消防(車輛)器材裝備存放點。微型消防站裝備配備參考標準見附錄。
第七十六條 微型消防站宜設置在建筑內便于操作消防車和便于隊員出入部位的專用房間內,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為大型商業綜合體建筑整體服務的微型消防站用房應當設置在建筑的首層或地下一層,為特定功能場所服務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據其服務場所位置進行設置。
微型消防站應當具備與其配置人員和器材相匹配的訓練、備勤和器材儲存用房及消防車專用車位。
第七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20萬平方米時,應當至少設置2個微型消防站。設置多個微型消防站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 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大型商業綜合體的建筑特點和便于快速滅火救援的原則分散布置;
2. 從各微型消防站站長中確定一名總站長,負責總體協調指揮。
第七十八條 微型消防站由大型商業綜合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并宜與周邊其他單位微型消防站建立聯動聯防機制。
第十五章 消防檔案管理
第七十九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委托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當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等要求。
第八十條 消防檔案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應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2. 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3. 消防檔案的內容應當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4. 消防檔案應當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并按年度進行分類歸檔。
第八十一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 建筑的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2. 建筑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及采用的相關技術措施等材料;
3. 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相關資料;
4. 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5. 相關消防安全責任書和租賃合同;
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7. 消防設施和器材配置情況;
8.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9.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10.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11.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八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 消防安全例會記錄或決定;
2.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及各類文件、通知等要求;
3.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維修保養的記錄以及委托檢測和維修保養的合同;
4. 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5.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6.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7. 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8.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9.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10. 火災情況記錄;
11.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附錄
微型消防站裝備配備參考標準
序號 |
類別 |
器材名稱 |
單位 |
數量 |
配備要求 |
1 |
消防車輛 |
消防車a |
輛 |
1 |
選配 |
2 |
消防摩托車 |
輛 |
1 |
選配 |
|
3 |
滅火和應急 救援器材 |
消防水槍b |
把 |
10 |
必配 |
4 |
消防水帶(65mm、耐壓16kg以上) |
盤 |
10 |
必配 |
|
5 |
消火栓扳手 |
把 |
4 |
必配 |
|
6 |
井蓋鉤 |
把 |
2 |
必配 |
|
7 |
手提式滅火器(4kg干粉滅火器、ABC型)c |
具 |
10 |
必配 |
|
8 |
滅火毯 |
塊 |
10 |
必配 |
|
9 |
強光照明燈 |
個 |
6 |
必配 |
|
10 |
手抬消防泵 |
臺 |
1 |
選配 |
|
11 |
救生緩降器 |
個 |
2 |
選配 |
|
12 |
破拆器材 |
手動破拆工具組 |
套 |
1 |
必配 |
13 |
消防斧 |
把 |
2 |
必配 |
|
14 |
絕緣剪斷鉗 |
把 |
1 |
必配 |
|
15 |
鐵鋌 |
把 |
1 |
選配 |
|
16 |
多功能撓鉤 |
套 |
1 |
選配 |
|
17 |
個人防護裝備 |
消防頭盔 |
頂 |
6 |
選配 |
18 |
消防員滅火防護服 |
套 |
6 |
選配 |
|
19 |
消防員滅火防護靴 |
雙 |
6 |
選配 |
|
20 |
消防安全腰帶 |
條 |
6 |
選配 |
|
21 |
消防手套 |
雙 |
6 |
選配 |
|
22 |
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具 |
10 |
必配 |
|
23 |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
個 |
2 |
選配 |
|
24 |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備用氣瓶 |
個 |
2 |
選配 |
|
25 |
消防安全繩 |
根 |
6 |
必配 |
|
26 |
消防腰斧 |
個 |
6 |
選配 |
|
27 |
通訊器材 |
外線固定電話 |
臺 |
1 |
必配 |
28 |
對講機 |
臺 |
6 |
必配 |
|
29 |
其他 |
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儀 |
套 |
1 |
選配 |
30 |
各類警示牌 |
套 |
1 |
選配 |
|
31 |
隔離警示帶 |
盤 |
2 |
選配 |
|
32 |
閃光警示燈 |
個 |
2 |
選配 |
|
a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水罐或水霧消防車或攜帶水霧/細水霧、壓縮空氣泡沫滅火裝置的燃油動力或 電動車輛。 b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直流或噴霧水槍。 c根據實際情況可增配具備撲救E類(帶電火)或F類(油鍋火)火災能力的水基型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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